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男人開黃腔是言論自由?不,是性別歧視!《言語,不只是言語》


活動區時間:2010-12-13~2011-01-10

男人開黃腔是言論自由?不,是性別歧視!

凱瑟琳.麥金儂,一位具有律師、法學教授、運動者多重身分的女性主義法學家。她是基進女性主義(radical feminism)或宰制論女性主義(dominance feminism)中最廣為人知也極具影響力的關鍵人物,具備完整的菁英學院資歷,擁有耶魯大學的法學與政治學博士學位,也是英語世界最常被引用的法學家之一。她的宰制理論、性騷擾與色情理論在法律、理論與運動層面都產生深遠的影響,相關的法律爭議與論辯也多環繞著她所提出的理論而展開。
近年來,她更專注於國際女性人權議題的著述與運動實踐,所長期參與的波士尼亞及克羅埃西亞女性控告獨裁者拉多萬.卡拉季奇侵犯人權的案件在二OOO年的宣判創下七億四千五百萬美金的天價賠償金,她並且從二OO八年起擔任國際刑事法庭檢察官的特別性別顧問。 如同麥金儂多數的著作,《言語不只是言語: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是由她的演講稿修改而成,行文犀利且極具煽動性,理論密度極高,但同時具有濃厚的倡議性質。

全書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毀謗與歧視」探討美國法上傳統的毀謗概念與歧視之間的差別,將色情與社會上的性別不平等:性騷擾與強暴加以連結,論證色情乃是一種歧視。第二部分「種族與性騷擾」則比較種族騷擾與性騷擾法的發展,討論在何種情況下法律認為言論僅構成一種表達、或視之為歧視行為。第三部分「平等與言論」主張,美國憲法第一增補條款的言論自由保障必須同時也包含第十四增補條款所承認的平等保障。

簡而言之,本書以邏輯清楚的論證來證成「色情是違憲的性別歧視」這個命題:
(1)色情傷害女性、構成不平等;
(2)色情與法律所禁止的騷擾具有類似性;
(3)憲法的平等原則適用於色情。
這精簡的命題必須被放置在麥金儂的女性主義理論與實踐中來理解。~摘自本書導讀


導讀:言語的力量

文 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昭如
(前略)

所言即所為
乍看本書的書名《 言語不只是言語: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或許無法瞭解其義。「言語」經常被當成「不過是說說而已」,沒什麼大不了,無法真的構成傷害。朗諾.德沃金便是此種觀點的代表:色情是一種個人道德價值喜好的「言論」,而民主社會中的個人應該擁有道德獨立性的權利,因此不應以法律限制之,應讓各種不同的價值偏好在言論市場中自由競逐。   

對於自由主義的色情理論,麥金儂的根本質疑是:「言語」看似「說說而已」,卻可以造成真正的傷害,因此色情不是言論自由問題,而是平等問題。「言語傷人」通常被用來描述言語對於「個人」所造成的情緒、心理與名譽的侵害,這是傳統的毀謗法所處理的對象。但麥金儂所指的傷害,並不是道德或名譽的「冒犯」,而是對於女性「群體」地位的貶抑與否定:色情以傷害女人的方式來進行產製,造成女人的噤聲(silencing)、鼓勵性暴力,並建構了女人的次等性。   

許多反對者質疑色情傷害命題的因果關係能否成立:色情真的導致性暴力、造成噤聲效果嗎?用以證明因果關係的證據是否充分有效?而相關實證研究證據不足、無法證明色情導致性暴力,也就成為反對法律管制色情言論的主要理由。麥金儂舉出諸多經驗研究證據來支持因果關係的成立,並且認為不應以傳統的方式來理解因果關係。她指出,猥褻法並不以因果關係為要件,而在色情的論辯中,人們把因果關係拿來爭辯,而主流的看法認為色情造成傷害的因果關係,必須像車禍意外一樣明確,否則就不能認為有造成傷害。這種因果關係的定義是在其他政策領域中所採用的法學與科學標準:就像吸煙與癌症、酒醉駕車與車禍意外間的關係。然而,麥金儂認為色情是系統性的,其所造成的傷害是如此地普遍,並且以獨特的方式造成傷害,女人是以群體成員的身分而被傷害,那麼因果關係在本質上就是集體性且脈絡性的,不能以上述線性且孤立的方式來理解。   

關於色情的傷害,麥金儂在本書中所主要挑戰的是「言語」和「行為」的二分:色情之所以能夠造成傷害,是因為「說」就是「作」,所言即所為。奧斯汀是最早提出「言語行為」(speech act)理論的語言學家。麥金儂雖然用言語行為來分析性別不平等,但她並未完全仰賴該理論,而雷.藍騰才明確地用言語行為理論來闡釋麥金儂的論點。在《 言語不只是言語: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出版的同年,藍頓發表了一篇文章,採用奧斯汀所做的三種區分:以言表意(locutionary act,用言語提出陳述、表達內涵)、以言取效(perlocutionary act,用言語來造成特定的作用或後果)、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用言語來作特定的行為),來論證色情造成女人在「由言效果」與「在言示意」的噤聲。色情觀點就是權力觀點,它建構了性為何物,使女人成為男人的性物:女人總是願意跟男人性交的、享受被男人凌駕於其上,而且女人說不就是要。於是,色情產生了「由言效果」的噤聲:一個說「不」並且抗拒的女人,無法使「不」的言行產生其所欲的效果,以及「在言示意」的噤聲:一個女人可能說「不」,但男人無法「瞭解」(understand)她在說「不」,她對於演出色情的抗拒更可能被理解為是一種色情的展演,因此她無法藉由說「不」來拒絕。於是,正如安德莉亞.德沃金所言,問題並不在於憲法第一增補條款是否或應否保障色情,而是色情是否讓女人無法行使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這也造成麥金儂所說的狀況:「色情讓個人無法區分暴力或強暴、或暴力與性之間的區別」。


內文試閱:第一篇 誹謗與歧視

想像一下,幾百年來,對妳影響最深的創傷、妳每天所受的折磨與痛苦、妳曾受過的虐待,以及在生活中如影隨行的恐懼都無法形諸言語,當然,並不是字面上的「說不出口」。在妳成長的過程中,妳父親按住妳並摀住妳的嘴,好讓另一個男人得以在妳的雙腿間,烙上那恐怖的痛楚。當妳再長大一些,妳的丈夫將妳緊縛在床上,在妳的乳頭滴上熱蠟,帶另一個男人進來觀賞,而且還要求妳保持微笑。醫生拒絕給妳那些明明是他使妳成癮的藥物,除非妳幫他口交。   
妳無法告訴任何人這些事。當妳嘗試開口,他們就告訴妳它並未發生,這都是妳想像出來的,妳想要它而且妳樂在其中。書本就是這麼說,但是沒有一本書說出發生在妳身上的事;法律也這麼說,但沒有任何法律想像得到妳身上發生了什麼事,以及它們如何發生。妳的一生都生活在對妳的吶喊與言語毫無回應的文化之中。 在這千年的沉默中,相機與攝影機問世了,當這些事在妳身上發生時,也留下了影像。當妳被傷害時,妳聽到相機的快門聲和捲片聲,緊緊跟著妳痛苦的節奏。妳永遠都曉得那些影像存在於某處,人們販賣、交換、展示它,或只是把它放在抽屜。在這些照片中,那些施加在妳身上的事,將永遠存在。某個男人擁有它們,他可能是任何人,看過妳以那樣的方式存在。這令人無法忍受。透過這些照片,他觀看妳、利用妳時的感受,總是一再地被施行、經歷並感受,你的被侵犯引發了他的慾望,你的受虐成為他的歡愉。觀看妳,就是他將這一切施加在妳身上卻得以脫罪的方法:透過這些照片,他可以在任何時刻觀看妳,卻免於任何罪責。   

隨著相機的問世,漸漸地,然後忽然間,妳心裡靈光一閃:也許現在人們會相信我了。妳找到了一個把事情說出來的可靠方法。也許,這些影像甚至可以作為強暴的證據。但妳發現,這些影像不但不能使這一切變得無可否認,甚至它們就是「性」的本身,是妳慾望與同意的證據。那些透過影像利用妳的人,所感受到的是他們自己的快樂。相較於那些觀看妳、傷害妳以製造這些影像的人,他們並不會更把妳的痛苦當作真正的痛苦看待。這些影像為一種虛假的私密與禁忌的特殊光環所環繞,而這些光環之所以是虛假的,是因為它們其實是公開的,而且並非真的違法。這些影像成為證明妳身上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的權威證據,它們成為訴說妳經驗的文本,一個性的象徵,甚至是性的本身。這些影像十分真實地讓「性」成為性對於那些交互使用你以及你的影像的人所代表的意義,在那些人心目中,使用妳和使用妳的影像可以互換。這樣說來,這些照片和先前的色情文字或繪畫沒什麼差別,但是,透過相機利用妳更賦予這些影像一種特殊的可信度,使它成為一種更深刻而幾可亂真的事實,甚至是更強而有力的事實陳述,使得關於妳的一切無可否認,因為它們的確發生了,而且妳就在那裡。也正因為你對於這些影像而言是如此不可或缺,所以這些影像的供應者甚至有了另外一個理由,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妳。   

最後,因為某種原因,妳發現了別的女人。她們的父親、丈夫、醫生看了那些影像,很喜歡,於是也對她們做了同樣的事,那些事是這些女人過去從未做過、也從未說她們想做的。這些女人也被壓住或綁起,或在檯上任人檢查,他們談論並指稱那些與妳的影像類似的影像:跟她做一樣的事,像她一樣享受它吧。那些強加於妳身上的行為,現在強加在她們身上,現在她們也被迫用當初妳被迫微笑的方式微笑著。妳發現,這一整個產業買賣著這些被控制著笑容的女人來生產影像,看起來彷彿她們就是喜歡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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